刑罚的目的/楼杰科(译)(10)
一些报复主义者和多数功利主义者,可能认为虽然父母没有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能恰当的监护可能具有道德上的责任。如果法律仅适用于(就像侵权责任)知道他们的子女已经实施,或者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父母,那么这种解释就特别令人信服。如果疏忽大意确实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见下文第4章),那么疏忽就可能是罪过。
2、报复主义者反对这样的规定,因为所建议的刑罚,依据定义,超过了犯罪所要求的。威慑论者可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理的,因为刑罚的强制性可以阻止重罪犯实施,哪怕是“较轻”之罪。(当然,由于“较重”之罪会有较重的刑罚,威慑论者的疑问是终身监禁是否足以是“边际威慑”。)当然,对该法规的主要解释是剥夺犯罪能力者:监禁所有的罪犯确保他们不再对社会犯罪。但是,这导致了若干经验问题:(1)我们“过度剥夺犯罪能力”,这个意思是不是所有的三次重罪犯都会继续实施犯罪吗?;(2)我们可以精确地预见到那些会第4次犯罪的人吗?专家不认为可以精确预见,虽然一般认为随着先前犯重罪的次数的增加,精确度也随之增加。此外,还有终身监禁的经济代价是否超过了减低社区犯罪的希望。这是规范主义的,而不是经验主义的,问题。
3、没有一种刑事责任理论支持这种方式的监禁。没有威慑效果,因为,假定,被告的行为是非意识因素造成的(他的基因)。同样地,除非治疗是有效的,否则监禁就没有矫正的支持。而且报复主义者坚决否定孩子为他的遗传天性承担责任的观点。只有剥夺犯罪能力论者支持这种建议。但是,这种监禁,如果完全允许的话,当然在性质上不一定是“刑事的”。孩子可能是危险的,但因为她还没有做什么来表明这一点,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无碍于社会。当然,因为“刑事”监禁要求更多的程序保障,因此有更多的机会不拘押孩子,这变的让人难以承担,因此是反功利主义的。还有另一个决定性观点反对这种计划,因为预见到将来的行为,即使高度精确,也不会完全确定。在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里,我们不得不冒险,而不是在孩子伤害他人之前就监禁她。但是,这些观点一般是这种建议的道德诉求(并且可能合宪),而一般与刑法无关。
4、入室盗窃者怎么有性动机?入室盗窃的定义是“以实施重罪为目的破门进入(一个地方)”。在一个依该规定判决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口袋里有避孕套足可以认定其破门本质上有性动机。这就是State v. Christie,506N.W.2d253(Minn.1993)。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性动机可以证明是平常四倍的量刑是正当的呢。再则,剥夺犯罪能力论者会认为有性动机的罪犯比其他罪犯更少可威慑,因此更需要长期监禁。矫正论者可能同样。报复主义者会认为量刑对实际造成的危害是不相称的,因为立法机关的决定是5年,而不是20年,这对无性动机的入室盗窃犯是恰当的,并且被告的动机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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