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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楼杰科(译)(5)
每个模式都导致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其他变化。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一样)要求对每个罪犯依据“症状”判不定期刑,以及对不同人进行不同的治疗。同样地,法官要求有“判决前的报告书”,告诉他们被告的社会背景,需要矫正的可能性,以及矫正多长时间。事实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对矫正论的批评者一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刑罚期间的“治疗”是有效的。也没有资料显示在监狱内受到治疗的人较小可能再犯罪。这种怀疑受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篇划时代的文章的强有力支持,该文在评论有关该课题的数卷研究后,被人解释为得出了矫正“毫无效果”的结论。事实上,这不是该文的结论,就如作者此后承认的,但是那时,已经太晚了。“毫无效果”的结论已被全国的立法机关普遍接受。

经验主义的批评
每个功利主义的理论都声称通过威慑,剥夺犯罪能力,或者矫正来降低犯罪率。如上引用的矫正研究,当矫正的效果受到经验研究的质疑时,矫正论的合理性同样受到质疑。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有许多其他与该理论无关的变化因素影响着犯罪率(包括,例如,报案率)。而且,许多资料可能含有水分。例如,评论剥夺犯罪能力的效果常常依靠监狱同住者关注他们被抓前“实际”所犯罪行数的自我报告。因此有关降低犯罪率的主张使功利主义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使它易受经验主义的责难。(报复主义,下面讨论,不受相同的批评,因为它明确否定任何具有现实效果的主张。)

规范主义的批评
功利主义理论除面临着实践问题外,还有一个单独问题:它公平吗?报复主义者认为功利主义希望把被告当作目的的“工具”而不是公平惩罚。有时人们认为功利主义希望惩罚他们知道是无辜的人,如果他们可以对“目标群体”隐瞒这种行为的话。
杰出的哲学家H.L.A.Hart试图调和这些问题,他认为刑法的“一般正当目的”是功利主义,而“一般分配目的”是报复主义。即,我们仅可以惩罚那些因犯罪而应受刑罚的人,但我们用功利主义的目的惩罚他们,而不是报复主义的目的。即使有人接受Hart的调和,也不能完全解决Immanuel Kant对功利主义的批评。Kant认为道德的“绝对命令”禁止为了任何社会目的来处置人。他认为,功利主义确实这样做的,因此忽视了民法(是功利主义的)和刑法(他称是建立在道德判断之上的)之间的差异。

报复主义
刑罚的另一种主要解释是报复主义。报复主义认为选择实施过错行为的人应受到惩罚,并且认为即使没有功利的目的也应该惩罚他们。实际上,许多报复主义者认为必须给予刑罚,因为罪犯应作为道德实体因犯罪而受到惩罚。不惩罚就是拒绝承认这种能力。因此,存在着“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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