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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楼杰科(译)(6)
与关注未然效果证明刑罚的正当性的功利主义不同,报复主义回头关注罪犯选择实施的已然行为。报复主义将刑罚适用限制于那些有道德自由意志者;它不允许国家惩罚那些没有(或几乎没有)自由意志的人,诸如精神病人或被胁迫者。报复主义也不允许对罪犯的监禁建立在未然行为之上。
多数报复主义者关注被告在犯罪时的“选择”能力。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一种报复主义理论认为我们可以且应该惩罚人格——如他们的选择所表明的。这种思想流派认为如果“犯罪”行为不与被告人格“相符”,那么就不应完全,或如一个“真的”罪犯那样,惩罚她。
但是,当报复主义理论受到批判时,许多报复主义的支持者可能解释必须重塑社会的道德观念,但这可能更像是功利主义的观点。报复主义理论的另一个缺陷是很难解释如何惩罚罪犯从而“弥补”D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人认为D通过犯罪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且只有通过惩罚才能平衡利益。但是这种主张的确不算清楚:如果D偷了Z的100美圆,并且D被抓,归还100美圆,那么Z可能已恢复了原状。对此的一种回答是认为Z的心理受到了影响,因此要惩罚D,但对有些人而言这更像是复仇。另一种回答是社会的其他成员,可能是D未来的被害人,心理害怕,因此需要保证D不再犯罪。但是,这听起来像是剥夺犯罪能力论,而报复主义理论明确否定它是刑罚的基础。
还有一个对报复主义的批评是模棱两可的刑罚报复表要求均衡性。虽然同态复仇(早期的报复主义)确立了“以眼还眼”的观念,但报复主义者指出他们的理论也有一个限制。即使双目失明可以阻止(剥夺犯罪能力)更多的犯罪,但还是不允许超过“以眼还眼”。或许当多数犯罪(和刑罚)在性质上涉及肉体时,这种均衡性是可能的,但当社会拒绝使用特定的刑罚方式——死刑,鞭打,致残时——即使被告使用这些手段,这种观念也很难适用。而且,决定盗窃罪,受贿罪的“恰当”刑期时或者,就该问题而言,有目的地弄瞎一只眼睛——被称为基数问题——即使不是不可能也确实相当困难。
此外,均衡性要求排序,依据犯罪的严重性排序。再则,至少对某些罪行而言可能没有客观基础。
而且,均衡性概念极有弹性。虽然报复主义者认为罪犯应该因“犯罪”而受到惩罚,但犯罪的严重性在旁观者的眼里。如果A希望B受到更多的惩罚,那么除了说这样的惩罚“感觉”是错的以外,就没有其他明确的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了。因此,违反交通规则判死刑可能“感觉”不恰当的,但解释为什么这样确实更加困难。最近几年,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遭到数次挑战,理由是所谓的宪法的均衡性原则,判终身监禁(1)三次,是未通过检验的旅客,Solem v. Helm,463U.S.277(1984)案,和(2)一次,是持有巨大数量的毒品,Harmelin v. Michigan,501U.S.957(1991)案。最高法院判决存在均衡性要件。但是,它也认为如果服刑一段时间(以12年为例)后可能假释,那么这些犯罪的终身监禁没有不恰当的,Rummell v.Estelle,455U.S.263(198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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