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楼杰科(译)(9)
最高法院设定的判断法律何时可以剥夺个人自由以阻止犯罪时的标准应该被认为是“民事的”,而不是“刑罚的”,因此,并不违反禁止事后法或禁止双重危险的宪法禁令:
国家“否定有任何刑罚目的”来有限地拘押一小部分特别危险的人;只要有程序的严格保障;直接把拘押的人与一般囚犯隔离,以及与其他被采取民事措施的人有相同的身份;尽可能地为其治疗;和可以立即释放在证明其不再有危险或精神削弱时……
支持者声称这些法律必然阻止危险的性罪犯在其被释放后实施其他严重的性犯罪。批评者认为它们披着“民事拘押”的外衣允许违宪的预防性拘留,并且在理论上它们的范围不受限制。
案例
1、美国有许多乡镇采纳的法令认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赞成和反对这些规定的理论见解是什么?
2、国会和许多州立法机关采纳了“三振出局”条款,它规定三次被判重罪的人(有时仅限于暴力犯罪,有时没有)必须被判终身监禁。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有什么批评?
3、最近遗传学的发展已经表明有些暴力行为可能受到基因的巨大影响。基于这个原因,有些社会批评者建议检测所有六岁的孩童来判断他们的遗传天性和行为是否表明他们可能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认定是肯定的,那么他们就要拘押,(如果可能的话)给他治疗。支持这种建议的理论是什么?
4、X州规定入室盗窃罪监禁0-20年。该州的量刑指南严格地要求“普通”入室盗窃量刑不得超过5年。但是,如果证明罪犯又是一个“性罪犯”,那么法官必须判20年的最高刑。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5、Kim已经两次被判用武器伤害妻子的加重罪并且将要被释放。检察官依据当局最近颁布的可以非自愿地民事拘押任何“被判暴力犯罪的人以免患有人格缺陷或精神异常的人可能实施其他严重攻击”法提出申请要求把他作为“暴力危险者”送去精神病院。一个精神学专家证实Kim具有“反社会性人格缺陷”,一种被公认的精神缺陷,它部分基于“再三地身体打斗和攻击多表明的易怒和侵略性”史。另外,刑法同意Kansas v. Hendricks案所支持的。该法违反宪法吗?
6、多数州采纳了“Megan法”,该法要求社区警告社区成员将要释放的人曾经被判猥亵儿童罪。这些法律体现了什么刑罚理论?
解析
1、多数报复主义者会认为这样的法律是矛盾的,因为依据定义,父母没有实施任何具有道德责任的行为。但是,功利主义可能支持这样的法律:监禁的威慑可以强迫父母更加有力地监护他们的子女。这样就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减少全体公众的痛苦。(但是有些功利主义可能认为,父母可能过度监护,因此变的无效。)矫正论者可能同样认为必须 “培训”父母如何监管孩子。但是剥夺犯罪能力论者会认为它难以支持这种看法,因为监禁父母可能意味着更少监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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