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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0)
再次,Caldwell卤莽空隙被视为未令人满意。理论上Caldwell卤莽空隙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早先解释的,它区分了Caldwell卤莽与疏忽),然而它几乎不可能被证明。进一步讲,根本不清楚Caldwell卤莽空隙为什么意味着你就应是无罪的。一个认为自己是优秀的运动以致于认为当他向拥挤的人群中投标枪时不可能伤及他人的傲慢的标枪手看上去与一个未像前者投标枪并且未考虑这样做可能伤及他人的差劲的标枪手有相同的可责性及危险。特别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决定没有危险的人要比认为自己的行为制造了危险而采取了不足的措施来消除危险的人应受的谴责更少。
这些批评一定程度上通过Reid案重新考虑和解释Caldwell卤莽做出了回答。虽然Reid案是有关卤莽驾驶(现在已被取消并被危险驾驶代替)的案件,但是判决清楚地表明该案被法官们认为一般适用Caldwell卤莽,并且这似乎已为其后的上诉法院的案件所接受(Coles)。
对上面第一个观点Caldwell卤莽不要求证明心理状态作出的回答是,Keith勋爵在Reid案中认为不赞成危险,例如不关心是否可能伤及他人,是一种态度或者是心理状态,与故意冒险一样。
对像Elliot v. C案这样的案件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回答是,上议院在Reid案中陈述如果你有为什么未能看到危险的好理由那么你可能不是Caldwell卤莽。法官们列出了几个好理由的例子:突发性疾病;休克;突然丧失能力;“不涉及其有罪过的一些条件”;可理解的错误;突发性紧急事件;突然分心。(Goff勋爵举的突然袭击小女孩并且被被告人突然分心的例子不是这种突然分心的好例子!或许单独驾驶并且被坐在后座的孩子突然的尖叫声分心的是个更好的例子。)上议院似乎试图从仅仅考虑被告人为什么未能预见合理的危险向考虑为什么被告人未能预见危险转变。这种诡辩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未注意的形式必然应受谴责,而是某些应受谴责,特别是如果它们表明漠视他人利益的态度。应注意的是这种推理未直接地处理Elliot v. C案,上议院留而未决,因为Reid案设定免责事由被限制于突发性疾病等以及先存条件,诸如C的弱智。但是,如Ackner勋爵强调的,Reid案是驾驶案而且患病者或丧失能力者不应驾驶或者如果他们驾驶那么就应特别小心以弥补他们丧失的能力。所以Reid案不考虑先存条件并不奇怪。但是,被告人没有进行特别危险的活动那么先存条件应是免责事由可成为有力的观点。事实上Ackner勋爵留而未决有关刑事损坏的Elliot v. C案被否决的可能性。但是,上诉法院也未在Coles案中使用这种权利,Coles案遵循了Elliot v. C案,虽然它没有具体地考虑Reid案的判决。所以似乎是,至少目前,Elliot v. C案仍代表着有关先存条件的法律并且Reid案的例外只适用于突发性疾病和丧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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