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1)
关于Caldwell卤莽空隙,虽然Goff勋爵只要求“真诚的”相信,但是上议院通过说只有被告人的没有危险的决定是“可理解的或可宽恕的”(Keith勋爵)或“合理的”(Brown Wilkinson勋爵)时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Caldwell卤莽空隙从而限制了Caldwell卤莽空隙。
4-4-3 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
依据B v. DPP案和R v. K案(将在第6章中更加具体地讨论),如果法律未规定犯罪心理要件或规定不清楚,那么就适用普通法上的“假定的犯罪心理”。假定的是除非被告人相信没有犯罪行为的要素否则被告人就有罪。相信不因为了提供辩护理由而必需合理。假定(虽然上议院在B v. DPP案和R v. K案中没有直接这样说)如果相信是由醉酒引起的,那么就不提供辩护理由。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情形或者未考虑犯罪行为的要素是否存在,那么被告人就有罪。
4-4-4 比较卤莽的形式
我们现在来比较一下卤莽的三种形式。在被告人(D)实施的行为制造了危害的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考虑六种情况:
1、D预见到危险,还冒险。
2、D因自愿醉酒而未预见危险。
3、D因自愿醉酒以外的其他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
4、D因非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例如因为突发性疾病或分心)。
5、D考虑是否有危险并且可理解地决定没有。
6、D考虑是否有危险并且不合理地决定没有。
1和2均是Caldwell卤莽,Cunningham卤莽以及“假定的犯罪心理”;3是Caldwell卤莽但不是Cunningham卤莽或“假定的犯罪心理”;4和5既不是Caldwell卤莽,Cunningham卤莽也不是“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6是Caldwell卤莽和Cunningham卤莽,但不是“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
如你所见,Caldwell卤莽和Cunningham卤莽之间的区别不是实质性的(1993年,Gardner)。两者都同意由于醉酒的注意卤莽和不注意卤莽均构成卤莽。唯一的区别在于被告人因醉酒以外的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的情况。
4-4-3 改革卤莽
法律委员会建议如下的卤莽定义:
“行为人的行为……(b)“卤莽地”对待(i)该情况,当他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或会存在,以及(ii)该结果,当他意识到危险会发生,而不合理地对待他知道的情况,还冒这个险。”
因此该建议在于废除Caldwell卤莽。法典也表明卤莽是一种普通的基本犯罪心理,而疏忽仅适用于法典具体规定的情况。这被说成是“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每个犯罪仅要求有一个有关任一犯罪要素的卤莽的罪过要素而不是全部的罪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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