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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2)

4-5 疏忽的含义
大量直接针对 Caldwell案判决的批评集中于由于对卤莽适用客观标准而使卤莽与疏忽相混淆的命题。疏忽要被告人的行为与假定的“理性人”的行为相比较。疏忽行为是低于一个合理而谨慎的普通人的期望标准的行为。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他想要或预见什么,与此无关。事实上,虽然疏忽在民事侵权法上很重要,但不是许多严重犯罪的特征。但是,有许多法定的疏忽大意犯罪,特别是在职业法规中。许多人认为疏忽不应在刑法上起作用;他们认为刑事责任应要求被告人实际上有特定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仅缺乏行为标准要求的心理状态。Diplock勋爵自己就在Caldwell案中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说“根据定义犯罪心理是指被告人在实施构成犯罪之犯罪行为的物理性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不能是某些不存在的假定人的心理状态。”在 Sheppard案中,Diplock勋爵也对疏忽在刑法中的地位表示怀疑:
“理性人概念作为提供决定实在人的行为责任的标准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特别是与疏忽大意侵权有关;莽撞地将作为与刑事责任有关的概念上的理性人行为纳入的刑法,虽然不是没有这种情况(如,关于激怒足以将谋杀降至过失杀人),但那是例外,并且不应轻易地扩大范围。”
将疏忽大意作为犯罪心理或罪过要素的最严重的犯罪是普通法上的过失杀人罪。这种案件要求的疏忽大意必须是十分重大的,或“严重的”(见第10章3)。
有人认为疏忽大意不应被视为犯罪心理的形式,因为犯罪心理这一概念关心的是心理状态而疏忽大意本质是一种行为。为了使疏忽大意包括在犯罪心理之内就需扩大犯罪心理的概念使其包括更宽的罪过思想,应受谴责的思想或者是可责性思想。赞成疏忽大意责任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art,他认为应该问两个问题:“被告人没有采取有平常能力的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会采取的预防措施吗?依据被告人的精神和身体能力他可以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吗?”如果两者的答案是“是的”,那么被告人就应受惩罚。应该注意的是Hart的方法不是纯粹的疏忽大意标准,因为它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同与其精神和身体能力相同的理性人的期望行为相比较,而不是单纯的理性人。
还有其他一些经常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表示犯罪心理的词语,但是最好在包含这些词的具体犯罪的内容上考虑它们。例如,买卖赃物罪中的“明知或相信”,以及经常在Part III讨论的侵犯财产罪中出现的“不诚实”。

4-6 转移犯罪心理
判例法恰当确立的一个一般原则,虽然有时受到学术界的批评,是转移犯罪心理学说(有时称为犯意转移)。这一规则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规则相联系(见第5章)。如果Jennifer向Mark开枪想要杀了他,但实际上打死了Jim,她将承担谋杀Jim的责任。可以说Jennifer的犯罪心理(杀害Mark的意图)被转移到了实际的被害人上,所以可以判Jennifer谋杀罪。相反在Pembiliton案中,被告人向某人扔砖头但没砸着,却损坏了窗户。被告人没有恶意损坏窗户的罪责因为他没有犯罪心理。转移伤害他人的意图不能定罪因为被转移的犯罪心理必须与该罪的犯罪心理相符。伤害他人的意图加损坏财产不形成犯罪。如果被告人向门扔砖头但没砸着而打中了窗户那么他就有罪责因为该犯罪心理(恶意损坏财产(门))是其被指控犯罪所需的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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