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3)
在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1994年第3期)中被告人刺伤了他怀孕的女朋友。刺伤伤到了胎儿,使其过早出生,并且出生后121天死于刺伤。检察官认为可以根据犯意转移判谋杀罪:他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孩子的母亲并且这可以转移至孩子上。最高法官以刺伤胎儿时胎儿还不是法律上的人为由否定了检察官的观点。这意味着为了判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有双重犯意转移:从母亲到胎儿;再从胎儿到其成为人。上议院的法官们感觉这样犯意转移学说扩展的太远了。特别是检察官依据的严重伤害身体的意图与谋杀罪要求的犯罪心理一样,Steyn勋爵说这是不规则的,即使其以被判例法恰当地确立。如我们会在第10章2中所见的,可以恰当地判被告人过失杀人罪。上议院的判决受到了批评。被告人造成婴儿死亡并且意图严重伤害他人身体。他的观点是“在该案中我不想伤害婴儿我只想伤害婴儿母亲”比在谋杀案中犯意转移的标准情况更有吸引力?
早已认为“转移犯罪心理”学说最好仅被视为犯罪心理规则在其最简单程度上的运用。换言之,上例的Jennifer犯了谋杀罪因为谋杀罪的犯罪心理仅是意图杀害他人而且她有这种意图。Pembliton案中的被告人无罪因为没有证明他有损坏财产的恶意。因此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必要谈及转移意图;争论的仅仅是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的犯罪心理的问题。然而,上议院最近否定了对该规则的这种解释。在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1994年第3期)中Mustill勋爵陈述道谋杀罪的犯罪心理是意图杀害或意图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而不仅仅是意图杀害或意图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如前所述的。但是,法官们坚持认为如果死亡的是其他人而不是意图中的被害人,那么可以运用转移犯罪心理的学说判被告人谋杀罪。这样的判决是奇怪的因为法官们批评转移犯罪心理学说并且认为它缺乏“合理的知识基础”。但是他们对谋杀罪的犯罪心理的狭隘解释意味着如果他们接受对谋杀罪的犯罪心理的更宽解释,那么与更宽的解释相比,他们还是不得不经常的依赖犯意转移说。因此转移犯罪心理说还是法律的重要部分。尽管它是人造之物,但是它是有用的,因为他强调就许多犯罪而言无需证明意图或卤莽涉及特定的人或财产。
应该强调的是无论何时运用转移犯罪心理同样有犯罪未遂的指控。所以可以判Jennifer谋杀Jim以及谋杀Mark未遂。
一些评论者认为转移犯罪心理说太宽泛:行为人不应为非意图中的或未预见的结果承担责任。他们认为正确的指控是企图侵犯意图中的被害人。但是,可以理解法律不同情那些找借口说“我不想杀她,我只想杀他”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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