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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4)

4-7 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并合
为了完成刑事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必须同时发生。如James勋爵在Fagan案中所说的,“随后开始的犯罪心理不能将已完成的行为变成攻击。”这一规则与两种不同的情况相关联:
1、如果犯罪心理在犯罪行为之后。例如,如果Brian在限制的时速内小心地开车时Josh突然跳到汽车的前面,尽管Brian尽最大的努力还是撞到了Josh,但是Brian没有犯罪。如果Brian下车看到Josh受伤并且高兴地跳了起来,因为Josh是他想杀的敌人,后来的杀害意图不能使原先的意外成为刑事犯罪。当然,如果Brian看见Josh并且故意地撞他那么就是犯罪。
2、如果犯罪心理在犯罪行为之前。如果犯罪心理存在于犯罪行为之前但在犯罪行为实施时没有犯罪心理,那么就不是犯罪。如果Glen愤怒地对他的敌人Vladimir说“我要杀了你”,而几天后,他卷入一起交通事故,他完全没有过错的撞到了Vladimir,他没有犯谋杀罪。那是因为虽然在某一时刻他有杀Vladimir的意图(谋杀罪的犯罪心理)以及在另一时刻杀死了他(谋杀罪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没有同时发生。当他实施撞死被害人的行为时他没有杀死他的意图。
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同时发生的要件似乎合适地限制了刑法的范围否则我们会危险地接近惩罚仅有恶念的人。但是,也有些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明显分离的情况,但是法律还是判被告人有罪。
考虑上面讨论的两种情况:
1、可以有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后来才有犯罪心理。设想一个与上面的Brian例不同的例子。Fred从架子上拿走了Penelope的伞,认为是他自己的,后来他认识到他的错误但决定留下伞。法律对这种情形可能允许定罪。首先,法律可能视第一个行为是持续行为。它可以被认为是Fred正持续占有Penelope的伞,因此当有犯罪心理时还在继续实施偷盗的犯罪行为。一个这样的例子是Fagan案,被告人将车压在警察脚上的行为被视为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并且一旦有犯罪心理(他认识到汽车压着脚)犯罪就完成。第二个方法是法律可以通过看到后一时刻有犯罪心理以及考虑是否可能有不作为责任来处理这种情况。Miller案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分析(见第3章3)。睡着时有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心理。但是醒后看到火后那么就有了犯罪心理。通过说他未灭火是犯罪行为,上议院就能够巧妙地解决了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明显分离的问题。在Fred情况中可以说他意识到伞不是他的时,他就有义务还伞。他没有这样做就是不作为而因为他有义务作为,所以不作为就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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