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楼杰科(译)(16)
有些评论者认为“一致性原则”(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一致)应是法律向往的理想。其他人不同意,认为如果被告人实施其预见会引起危害的行为,那么他应为他的行为引起的任何危害负责;结果不是“坏运”因为他“制造了自己的坏运”。他应为他的行为结果负责。由于他以其知道可能危害他人的方式行为所以就丧失了对他“坏运”的任何同情。Horder提出了“均衡性”原则。这就是被告人可以为超过其意图或预见的危害负责,只要与他预见的危害相称。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