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楼杰科(译)(5)
3、Woollin案
尽管事实是在Hancock and Shankland案中上议院已经清楚地表明他们认为不适于制定总的指导原则,但是意图问题依旧使审理法官感到麻烦。上诉法院在Nedrick案中认为可以为法官提供模范指导原则以便在“疑难案件”中指导陪审团。不久上议院在Woollin案中被要求考虑指导是否合适。这次上议院稍做修改后很乐意地承认了这些指导原则。他们认为:
“在谋杀指控以及仅指导还不够的稀少案件中,除非陪审团肯定死亡或严重伤害是被告人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不包括未预见到的介入)以及被告人赞成这样,否则就应该引导陪审团他们不可以认定必需的意图。”
Woollin案代表了当前的法律。现在通过举必须证明被告人意图杀害或意图引起严重伤害的谋杀罪的例子来概括法律:
在多数案件中,法官仅需告诉陪审团赋予意图的通常含义;即,如果死亡或重伤是被告人的目标或目的,那么被告人就有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的意图。如果案件是被告人有其他的目标,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死亡或重伤十分可能发生,那么法官应该让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
1、死亡或重伤是被告人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吗?
2、被告人赞成死亡或重伤是其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吗?
只有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时陪审团才可以认定意图。
有关现行法应该强调的几点是:
1、如果被告人的目的不是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并且死亡或重伤不是本质上确定的或不是被告人赞成的,那么就不允许陪审团认定意图,即使陪审团觉得证据表明确实如此。思考一下下面这个例子,恐怖分子在市中心安置了炸弹,并且多次打电话警告撤离城市,但是炸弹被行人触及爆炸,炸死了该人。陪审团可能决定恐怖分明子的目的是获得公众注意从而引起混乱,而不是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就不能判谋杀罪因为不可以说炸弹炸死人或使人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
2、必须证明死亡或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并且被告人认识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相信死亡或重伤是确定的,但事实上它们不是,那么陪审团就不可以认定意图。这似乎是令人惊讶地假设意图被视为是一个主观概念,要看被告人的心理状态。Smith和Hogan举出的例子是被告人向穿着防弹衣的人开枪,而被告人不知道他穿着防弹衣,但是被告人还是打死了他。虽然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防弹衣的存在影响被告人的意图是否合适呢?
3、法院强调预见本质上确定的事项不是意图,但它是陪审团可以认定意图的证据。意图是个主观概念。处在被告人位置上的理性人可能已预见或想要结果的事实只是被告人心理状态的证据。这一点由《1967年刑事司法法》s.8强调,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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