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楼杰科(译)(6)
“法院或陪审团,在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时,
(a)不应局限于法律来推论仅因为它是行为的当然可能的结果所以他想要或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结果;而
(b)应通过参考所有的证据来决定他是否想要或预见到了该结果,应从案件确实提供的证据中得出这样的推论。”
4、在Woollin案中被认可的指导说明陪审团有资格认定意图。“有资格”一词表明陪审团可能认定意图,但是不必须。换言之,如果死亡或重伤不是被告人的目标或目的,那么允许陪审团决定即使死亡或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以及被告人已认识到,被告人也没有想要造成死亡或重伤。Wilson(1999年)举了个可能不适于认定意图的例子。父亲抱着他的孩子站在正着火的大楼顶部。因为火势很快靠近,他把孩子扔向地面,他意识到摔死或严重伤害孩子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认为这是救孩子的唯一办法。即使他认识到孩子死亡是本质上确定的,说父亲想要杀死或严重伤害孩子似乎是错的。事实上他这样做是为了救孩子免于死亡。通过说陪审团有资格认定意图,这就给陪审团留下了“道德活动的空间”(“moral elbow room”引Horder语)来决定这种诸如父亲没有意图的案件。可能是,虽然不想公开地说,但是法院正在说就这些案件而言在意图的边缘上陪审团可以考虑动机。
虽然上面的法律解释是在Woollin案中所用的“有资格”一词的当然含义,但问题在于不是没有疑问。一些评论者认为如果结果是本质上确定的并且被告人认识到这一点,那么陪审团必须认定意图。这些人为该论点提出了两大论据:
(i)Woollin案中Steyn勋爵的意见。在该点上Steyn勋爵在他的意见中陈述:“决定性指导的作用[Nedrick案]在于预见到本质上确定的结果是意图中的结果。”这为Smith(2000年)所采纳,认为这表明如果陪审团决定结果作为本质上确定的事项被预见到,那么这种心理状态就等于意图。那些否定Smith分析的人指出Steyn勋爵是从上面使用“有资格”一词的被提议的指导中得出他的意见的。Steyn勋爵也引用了上议院在Moloney案和Hancock案中先前赞成的决定,两案皆强调预见是陪审团可以但不是必须推断出意图的证据。因此看Steyn勋爵的意见总体上虽然并未完全一致但是与Smith教授的观点相比,Steyn勋爵的意见更支持陪审团有权从预见本质上确定的事项中认定意图的观点。
(ii)在Re A(Children)案中,上诉法院最近提及了该问题。该案将在第16章中具体的讨论。大多数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满足本质上确定的标准,那就等于意图并且没有除该结论外的其他判断。应该指出的是该案(涉及分离连体双胞胎)产生了大量的复杂问题,讨论意图必定十分简略并且有关权威据典对意图含义的讨论有限。因此,该案可以被认为是有关意图含义的弱势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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