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乔寿君(3)
二、中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一) 设立沉默权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终取决于经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国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加强与他国法律的沟通。沉默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是多数法治化国家的共识,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应设立沉默权。
同时,设立沉默权也是我国承担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加入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 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均对沉默权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一旦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就有义务在其国内保证国际条约的执行。而中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所表明的态度是:“在中国法律制度下,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会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程序或国务院的通过程序。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 这一声明虽然是针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作出的,但实际上这一声明表明了中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体现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即我国正式承诺遵守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可直接适用于中国。如果国内法与之相矛盾,则应以国际条约优先,遵循国际刑事诉讼准则。
(二) 设立沉默权是现代公正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现代公正刑事诉讼制度要求建立公正性的诉讼模式,公正性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作为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成,控方发动进攻,辩方组织防守,在案件未有定论之前,被控者仍应以无罪者的身份对待。这种诉讼模式必然要求被告为自我保护作出必要的防御,而沉默是众多防御手段中最基础的一项,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者抗衡和防御力量,使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均衡。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其设立与否反映了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程度。因此,设立沉默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