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夏积龙(7)
六.结语
我国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现行制度不够完善,但现实的民事执行实务中又离不开参与分配制度。有关事项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或修改,如根据《规定》第93条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可否以“其权利证明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提交;设立分配表、指定分配日制度;现行的参与分配申请时限的终了时间;参与分配程序中,申请了保全的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权、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为多少等。这些问题得以明确后执行法官才能准确地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不至于发生不同法院间、甚至同一法院在办理不同案件时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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