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陈卫东(9)
注释:
〔1〕我们认为,作此规定有两点意义,可参见陈卫东、 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2—323页。
〔2〕关于这一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参见《在京部分教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若干建议》,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
〔3〕在庭审方式改革中,法官的地位和职能发生了变化, 详见刘金友主编《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
〔4〕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
但由于种种原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吸收。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121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278页。
〔5〕关于交叉询问规则及其诉讼意义, 可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5—268页。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
〔7〕〔8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第250—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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