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探究/游常庆(2)
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着综合治理原则和案件自身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法律专家认为,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当前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在身心上与成年人有着明显的差异,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又肩负着特殊的保护使命,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因此,全面科学地理解暂缓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推行暂缓起诉制度,落实各项帮教配套措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对建设现代法治文明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已经加入保护未成年人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不断推进司法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减少程序,减少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讼累,提高效率,进而获得低成本的司法保护,着眼于长效机制,加快司法软环境的建设。在立法上建立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把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暂缓起诉制度予以法律化,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机制,逐渐与国际上接轨,努力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二、暂缓起诉的可行性及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得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主要有未成年人本人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针对这些因素,社会各界都在不懈努力寻求各种预防途径,以解决犯罪源头,遏制犯罪蔓延。未成年人不乏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检察机关在不断总结实践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通过暂缓起诉进行教育挽救,重塑灵魂,彻底矫治他们的畸形心理和不良行为,是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符合人类共识潮流的。
首先,实行暂缓起诉,有利于发挥其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一项成本较高的司法活动,诉讼价值的取向主要是诉讼经济、以宽大方式实现一定的刑事政策或者保障一定的政治利益。而在我国目前司法负担日益沉重,诉讼成本高效率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寻求合理、科学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经济价值,已落在司法实践者的肩上。从1983年以来,我国一直推行“严打”刑事政策,而忽略了从源头遏制预防犯罪,没有充分利用不起诉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严打”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恰好是使部分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较轻刑事案件,在起诉环节适时终止,使案件不要进入审判程序,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投入,提高诉讼效率,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在《联合国青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应酌情考虑在处理少年犯时尽可能不提交主管当局正式审判防止少年司法中进一步采取的诉讼程序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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