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陈卫东(10)
对此笔者有如下设想:对于不起诉的案件,立法应赋予被害人以知悉权。考虑增设一个类似听证会的程序,检察机关此时应负有公开展示案件证据的义务,被害人依此来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此外,对于由被害人提供的在侦查过程中已交给司法机关的证据,应规定证据返还制度。
(七)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是否是最佳途径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是其重要的救济途径。这里涉及到某些公诉案件可能转化为自诉案件的问题,就是说一些原来的公诉案件现在要通过自诉的途径解决。那么,这种做法是否是最佳途径?纵观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在起诉方式上是从私人追诉发展到国家追诉,即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日渐缩小,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更是由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刑事案件毕竟有别于民事案件,在追诉之前要通过侦查收集证据,很多时候需要特殊的侦查手段和设备,必要时还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自诉人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以上这些仅仅依靠个人力量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公诉转自诉的程序未必是最佳的途径,许多情况下难以达到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我们设想,在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申请,并提出一定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检察机关强行起诉,仍保留公诉的方式似乎更合理,更为科学。
①a 蔡墩铭、朱石炎《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74页。
①b 蔡墩铭、朱石炎《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95页。
①c 崔敏:《中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②c 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4页。
③c 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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