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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陈卫东(9)
(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正确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建议有关细则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与此相应,新刑诉法也只是原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那么,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提出复议、复核也应有合理的期限,对此应予明确,这里的问题与上面的差不多。刑诉法对此应规定的具体细致,这样才使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和易于操作。
(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这种情形原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如何,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新刑诉法对这种情形没有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应撤销原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不起诉决定的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只是相对的,检察机关对此应依职权撤回原来的不当决定,依法重新起诉。新刑诉法在这方面无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时会无法可依,因此应予完善。
(六)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可否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

依新刑诉法,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才作为自诉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话,才开庭处理,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样,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应当掌握足够证据才可,而案件的证据材料都在检察机关手里,被害人可否掌握这些材料,需要怎样的程序,这些刑诉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要贯彻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原则,立法应具体对此作出详尽规定,否则实践中被害人通过起诉寻求救济的途径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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