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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探析/冯忠洁(7)
②对提起时间的要求。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当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而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从期限上也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明显比民事诉讼期限短,如果一味迁就民事诉讼的话,必然会导致刑事诉讼的拖延,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因此必须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十日内提起为宜,既可以满足刑事诉讼对时间的要求,也可以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民事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以实现他们刑事及民事诉讼权利。
(3)法院依职权审查后决定适用的诉讼程序。具体操作步骤是: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没有提起,则在刑事案件立案的同时告知被害人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提起,超过该期限将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处理;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经过法院告知,已在立案后十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否则应直接适用独立的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问题的解决。
由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采用民事说,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其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冲突以及与法律原则相悖的部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妥。首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可以说超越了其职权;其次,检察院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它与被告人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案件的结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没有原告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权利;再次,检察院的地位是国家公诉人,与被告人明显不平等;最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的改制,公司、企业种类繁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家、集体控股、参股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各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等,对哪些是国家、集体财产,哪些是公司、企业自有财产较难把握,且任何国家、集体财产始终都置于某一公司、企业所有或监控,而该公司、企业有自主的民事诉讼权,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其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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