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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纠纷案评析/杨玉(5)

(二)信用交易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信用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有着以上弊端,信用交易在新兴市场、小规模市场以及制度不够完善的市场不宜采用。然而,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信用交易还有相当有利市场的一面,特别当它在市场供需矛盾失衡,交投萎缩,且能被有效控制时,会起到活跃股市,增加成交,平衡供部等作用.从发展眼光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法体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交易制度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国际证券发展总趋势。所以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美国允许证券信用交易,并在起证券交易管理立法中加以规范。日本模仿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保证金信用交易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进信用交易方式,并参照美、日模式进行立法。
我国目前禁止信用交易,换言之,信用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想客户融资和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事客户证券帐户张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实有的自由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明确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信用交易。上海、深圳交易所也一在强调禁止证券经营进行信用交易。 
然而,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信用交易还有相当有利市场的一面,特别当它在市场供需矛盾失衡,交投萎缩,且能被有效控制时,会起到活跃股市,增加成交,平衡供部等作用.从发展眼光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法体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交易制度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国际证券发展总趋势,也是与国际接轨之任务,我国也不会例外.
目前虽然我国证券管理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信用交易,“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但信用交易屡禁不绝,特别是近期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不少证券商面对市场低迷,交投萎缩,已经危及到其生存;而投资者面对市场快速扩容,供需失衡,已缺少自有资金再行买卖;当然,也不排斥证券商为竞争盈利和投资者过分投机的心态.正是这种状况的存在和发展,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一,一些投资者以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国有资金的融资额度买卖股票,疯狂投机,获取暴利,一旦失手则倾家荡产,并殃及证券商破产,有人称其为与证券而共存亡.其二,惯用交易集中在几个热门股,引起暴涨暴跌,不仅拖累大市,也损害了正常投资者利益及交易秩序.其三,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给市场造成一种资金充足的假象,已致管理者对市场供需情况不能真正掌握,并加速扩容决心.同时,当问题发生后,用社会管理之手段运用股市,在短期内一刀切,必然造成证券商和透支者集中平仓,给已经十分脆弱的股市再予打击,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及损害其利益.其四,这类借贷关系因属非法,一旦发生诉讼.双方权益不能受法律保护。首先,证券商与透支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一个恢复原状返还结果,如证券商也有过错的,无权全额要求赔偿权利(利息、罚息);此次,透支者买入股票后取得所有权,证券商不能依法取得强行平仓权利,(如法律允许这种制度,双方有一个合同关系,证券商可以依法依合同强行平仓),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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