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陈卫东(6)
这些设想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2.完善报请复核及复核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可以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报请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分别在上诉期满、终审裁判作出后三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复核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
关于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缓期二年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复核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过复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4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级程序进行审判。对于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复核完毕,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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