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陈卫东(8)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增加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并且将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有利于其对判决发表意见,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由于死刑案件数量有限,并已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三审,相比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会增加其工作负担;相反,却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有利于审理有效率地进行,切实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因此,我们认为,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不失为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的有益思路。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韬的繁体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