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审理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原则(第二部分)/杨小欣(19)
笔者承认,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无论是直接和还是间接的)社会性财富的分配问题的法制度的设计一样,应当考虑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个相对性的观念, 利害关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观,并且可能互相对立,既定的对利害关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观标准并不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国家投资利益的官方)都不应当把自己认为的公正说成是利害关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笔者之见, 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 与其说是实体问题还不如说是程序问题。法定的分配标准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过具有相当代表性的、公开并且民主的协商、交涉、表决的方式作出的为判断标准。
笔者对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公正性的疑问是,如前所述,作为主管医疗行业的行政部门, 作为公共医疗投资政策的立案部门和投资利益的代表者, 作为与医疗行业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务界这一社会群体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 卫生部通过行政程序 (尽管她强调在办法修改过程中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63] 所设计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是否能够体现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相关各方利益群体的利益的适当的妥协或平衡。还是本文二所主张的那样,笔者认为, 像医疗事故赔偿政策这样的涉及广泛的多方面的社会群体的利益, 引起广泛的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从民主主义的观点看, 如果政府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作出专门的规定, 应当将其制定的政策案作为政府法案, 提交人民代表机关, 通过各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开的讨论和充分协商, 最终由人民代表以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尽管谁也不能保证, 民主的决定就一定是正确的决定, 但在一个民主国家, 这样的政策问题应当尽可能通过较为民主的方式 ( 即代表机关立法的方式而不是行政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我们在讨论特定法制度或立法政策的公正性问题时,应当注意该制度或政策所要解决的分配问题的性质或特点, 根据其性质或特点来确定公正性的具体含义。医疗侵权赔偿制度所要解决的分配问题与税收、财政支出、价格控制等制度要解决的分配问题显然存在重要的不同,它与其他侵权赔偿制度一样,所要解决的分配问题首先应当是如何从金钱上充分救济被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和如何从经济上恰当地制裁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加害人的问题, 所要考虑的公正性问题首先应当是权利救济的公正和违法制裁的公正。遗漏这个问题的公正性议论显然是不恰当的。很可惜,无论是答记者问还是卫生部的汇报都似乎缺少充分救济和恰当制裁的公正观点(甚至只字未提制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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