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陈光中(4)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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