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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陈光中(10)

(二)认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重要的法治社会的观念。作为一种观念,它已经融入现代法治观念当中,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在其他领域,诸如在新闻媒介对有些案件的披露和报道中以及公众舆论对某些事件的反应中都发挥着作用。作为一项原则,它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程序方面的作用,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二是实体方面的作用,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无罪推定明载于《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之中。
我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也规定了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2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规定了疑罪从无规则,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并未正式认同这一原则,因此,当前应当由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确认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我国,并进一步创造条件将此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至宪法之中。

(三)确立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逮捕是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则是个人所享有的各种自由中的基本自由,是实现其他自由的前提。国家固然拥有为制止和追究犯罪而实施逮捕的权力,但逮捕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不能具有随意性,而且一旦发生错捕应及时补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条件、程序和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机关。但是对比发轫于英国的,为《公民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 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待完善。《公民权利公约》的第9
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其他法律都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以便用一种公正、有效而又简便的方法对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进行纠正。我国也应当进一步改革逮捕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继续保留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审批权,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被逮捕的人如果认为逮捕是否合法或者逮捕后超期羁押,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通过听审程序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是否超期羁押,如申诉理由成立,应立即作出决定释放被逮捕的人。如果上述建议暂时难以实现,至少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有必要这样做。这样,既加强了法院对检察院的制约,也体现了对宪法所确认的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而得不到很好解决的超期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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