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陈光中(4)
关于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公正审判和救济的权利宣言草案》。这些法律文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
关于拘捕方面的有:《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12月通过)、《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0年12月14日通过)、《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12月17日通过)。这些法律文件确认:逮捕、拘留或监禁应严格依法进行;被拘捕的人应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人格,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在合理期间内接受审判。应当采用非拘禁措施,以减少监禁办法的采纳,促使刑事司法政策合理化。警察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拘捕等任务时应当维护人权,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
关于禁止酷刑的有:《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75年12月9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1982年12月18日)。这些法律文件宣布: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应确保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应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积极或消极地从事构成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医疗道德。
关于生命的程序保障有:《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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