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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陈光中(7)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乃是国家意志本身存在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是避免发生冲突,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当顾及国际法的需要,而在签署或者加入国际法时应当考虑到国内法的规定,后者便涉及到国家在签署或者加入国际公约时的保留问题。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旨在排除或者改变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适用于该国的法律效果。对于一国提出保留的条款,对该国不发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或者改变其法律的效果。我国在加入《公民权利公约》时,对于其中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应当予以保留。但就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而言,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大体上接近或者达到了国际准则的要求,在国内实施这些国际准则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笔者认为基本上没有必要加以保留。当然,我国对其中某些条款是否提出保留,将由我国立法机关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做出最后决定。


谈到《公民权利公约》的国内效力,还必然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否直接援引我国已经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中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是直接援引国际法作为其判决依据的,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甚至将人们通常认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国际习惯法援引为判决的依据。但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没有直接引用国际法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实际判例。笔者认为,为了法律的统一理解和正确实施,在国内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引用《公民权利公约》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引用该公约作为辩护理由,对于律师引用《公民权利公约》中未加保留的条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并在形成判决时予以认真考虑,使所作判决不违反在我国具有效力的国际法规范。


还应当指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应当将是否切实遵守我国已经签署、批准的《公民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作为监督对象。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而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应当监督国内法是否被切实遵守,而且应当监督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范是否被切实遵守,当发现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被违反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以贯彻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意志,维护我国信守国际条约的国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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