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陈光中(8)
三、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又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实现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我国刑事法律过去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依法治国方略的开始实施,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已经成为立法的宗旨。近年来制定和修改的一些刑事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增加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定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参加诉讼,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制约,扩大被害人诉讼权利等,从而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大体上接近或者达到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但不必讳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观念的逐步增强和刑事司法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距离必将逐渐缩小。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司法改革,当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但参考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藉以发现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助于认清从何处入手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更何况中国一旦加入《公民权利公约》,对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内容,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必须与之相协调,否则,失信于国际社会,会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构想:
(一)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一项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出:“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并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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