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暗香》歌词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某些新发展/陈俊(3)
在所有解决争议方式当中,法院诉讼最为常见,从两级法院对待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的立场、社会影响看,我们认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状况,有助于全社会提高保护著作权意识。
本案提醒所有与著作权案有牵涉的当事人,如果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他对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应当予以关注,主动参加诉讼。虽说当事人在有相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毕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二、争议问题:保护作者,有利于准权利人,
中国著作权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最近的十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际上著作权(版权)理论和国际立法也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制订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现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法官在断案时把握什么样的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举例来说,对于前述是否存在与原告署名相反证明问题,判决书作出了有利于权利请求人的理解;再比如,对于音乐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问题,法律工作者、法官或者一般社会大众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著作权法在规范电影著作权归属时,确定词、曲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词作者、曲作者有署名权;在规定分别行使著作权时,未将词曲分开表述,规定“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电影音乐的著作权。
上诉人律师提出在现代社会,从技术的角度看,可分割的作品将越来越少,有必要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综合判断一首歌曲是否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1)合作作者约定优先原则,即不论技术上是否可以分割,一律从约定,该原则的基础是意思自治、合同必须履行;
(2)合目的性原则,在合作作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合作创作实际是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直接的、具体的、明确的创作目的,则该作品不可分割,除非有相反约定,该原则的基础是意思自治;
(3)鼓励创作与传播原则,根据创作目的无法判断,又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推定为不可分割,因为只有在推定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才会降低整个社会为取得许可而传播文化的交易成本。该原则的基础是著作权法第一条,促进文化发展的原则。
(4)价值完整性原则,在根据前述原则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分割使用导致不同部分作品价值降低,应认定作品不可分割。
法官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仅以技术上可以分割使用(比如将歌词印制在CD附页)认定《暗香》词曲可以分割使用。我们认为这种倾向是有利于申请权利保护的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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