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苗勇(10)
二是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而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实施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韩国政府实行了公务员财产登记,实行了“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但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阿尔巴尼亚也于1995年公布了财产申报的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参加商业活动的投资必须申报。台湾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26)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在我国推行“阳光法”,必将对预防贪污受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是要从严治吏,从优待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失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戒掌权者,要依法行使职责。同时,又要从优待吏,为他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绝对否定或肯定“高薪养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贪污受贿,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下列公式无疑是正确的: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能遏制贪污受贿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易导致贪污受贿
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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