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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15)

  二、认真解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一是关于取消收容审查的问题。这次修改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把收审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做好取消收审的工作,首先必然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思想观念要转变过来。收容审查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了几十年,特别是七五年整顿铁路治安和八三年严打以来,在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治安形势日益严重、刑事强制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收容审查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查清流窜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收容审查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不完善,羁押期限较长,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实际执行中超时限、超范围的问题严重,对有的嫌疑对象收而不审,超期关押情况严重,有的甚至关押几年也不处理,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是社会反映强烈,也是国际人权斗争十分关注的一个焦点。近几年来,公安部三令五申,采取许多措施,要求严格控制收容审查,虽然确有成效,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下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从既要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又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公安部曾设计过几个方案,最后采取取消收容审查,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拘留和逮捕两项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方案。取消收审,会不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一些同志担心的问题,也是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收审手段取消后,可能会给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工作带来暂时的不适应,但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已充分注意到了取消收审后可能带来的问题,因此,对刑事强制措施做了许多重大的修改,调整了逮捕条件、拘留条件,把收审对象全部纳入了刑事拘留的范围,有的情形纳入了逮捕条件之中,而且对原收审对象的拘留时限可达一个月,还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大家知道,拘留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间不能太长。这是因为拘留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关押时间太长,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保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不利。更何况,新的规定把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原规定的5个月延长到8个月。总的来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措施,但强化了拘留、逮捕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与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刑事强制措施是强化了,而不是削弱了。因此,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好各项刑事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办案。只要我们认识解决好了,工作加强了,社会治安就不会因为取消收审而出现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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