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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16)

  作好取消收审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就要从严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凡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要使用收审,并立即着手清理收审人员。
  二是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问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乱纪、杜绝冤假错案都有重要作用。这次修改刑诉法,把律师介入提前到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此,有不少同志有疑虑,担心会妨碍侦查工作。首先应当明确,律师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和所担负的任务是不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期间律师的介入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有重要作用的。因此,公安机关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供方便,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既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又要防止因我们的管理不善而影响侦查办案。同时也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需要。

  三是关于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运用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限和执行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拘传、监视居住等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不要搞跨县市、跨地区、跨省传唤。到外地执行逮捕、拘留,一定要按照新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持拘捕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支持配合。不得到外地擅自抓人。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将其羁押在关押场所或者公安机关。由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更好,都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研究,制定严格的实施办法。对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包括财产抵押)问题,也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研究,先作一些规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必须保证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约束作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加强执法工作,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对我们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贯彻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必须全面加强和改善公安执法工作,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当前,公安执法状况总的说是好的,特别是最近几年,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活动有了很大的改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也在加强。但是,刑事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办案、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粗暴执法,甚至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循私枉法、执法犯法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的有作用。目前,执法工作仍然是公安工作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把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重要位置,以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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