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18)
第三,切实加强内部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总结我们在执法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的经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才能保障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也才能保证国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执法监督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现在许多腐败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正是由于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造成的。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说明我们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健全,监督的力度很不够,下级不听上级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公安部说了,也顶着不办。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的呼声很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各方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将更加严格。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地接受政府、人大、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刑事和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执法指导监督制度,保证政令、警令畅通,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严格、准确的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上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责,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和决定有错误的,应责令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要严肃查处。在加强执法监督中,要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中的腐败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严肃查处。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公安执法是一个重大考验,这既是挑战和压力,又是推动公安执法工作向前迈进的机遇和动力。我们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队伍整体执法形象,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把公安执法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程荣斌)
根据1996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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