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6)
实质是说该人无罪,而免予起诉则是确认该人有罪。2、适用的对象不同。
虽然刑诉法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似乎与原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起诉的条件是相同的,但实质不然,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普遍适用的,而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的不起诉的条件,虽然也包括“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情形,但这却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上述两种情形中确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免予起诉适用的对象比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要对原来适用免予起诉的人再进行分类,对其中不需要定罪的可不起诉,对其中需要定罪免刑的则应提起公诉。
三、关于审判方式的完善
刑诉法现在规定的审判程序与原来的审判程序相比,最明显不同是:庭审前的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实行控辩对抗,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的作用,强化了合议庭的庭审中的作用。这些改革克服了过去庭审时存在的先定性后开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限制控辩双方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病。
这种改革要求审判人员不仅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正确的判断能力,同时要熟练掌握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其中需注意的几点是:1、
由过去主动纠问被告人变为以相对超脱的地位主持审判后,要注意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2、
对控辩双方指责对方问话方式、内容妥当与否作出正确判断,勿使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之中;3、证人原则上都要出庭,证言要接受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要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
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尽量为其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以避免只听一面之词而影响公正判决。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在总结了国内外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为公正、及时审理刑事案件找到了好方式,刑事审判人员应尽快熟悉它、掌握它,以使新的审判方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
严格执行刑诉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穹)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刑诉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和进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新刑诉法从立法精神到具体条款的规定,都更加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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