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7)
一、充分认识新刑诉法对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16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了国际上刑事诉讼发展的成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刑事诉讼,也更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四个方面的职能:
1.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更加清楚、明确,并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化了。这样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搞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开展反腐败斗争。二是新刑诉法同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又一体现。三是新刑诉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权力,完善了有关规定。对这些规定,检察机关一定要学懂、弄通、会用,充分行使刑诉法赋予的权力。
2.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修改后的刑诉法放宽了逮捕条件,审查批捕的工作量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捕,关键在于能否正确理解刑诉法修改后的逮捕条件,尤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对证据本身的质和量必须有一定要求。从质的要求上讲,证据必须确实,从量的要求上讲,证据数量要足以证明,孤证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这时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的权力。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关于提起公诉权,这次修改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变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强化了庭审功能。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还要展示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在法庭上展开充分的辩论,来确定犯罪的证据和事实,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权,但也加重了提起公诉的责任。关于不起诉。这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不起诉,即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即原来的免予起诉范围转为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给被不起诉的人定罪,这是一个较大的修改。为保证不起诉的正确适用,避免原来免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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