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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8)
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即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存疑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同时规定了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所有这些规定都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立案监督。为正确、充分行使刑诉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不属于此类案件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为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折不扣地严格贯彻执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严格执行新刑诉法,首先需要转变和提高执法观念。一是要树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观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要加大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二是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观念,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三是要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观念,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司法廉洁公正。四是要树立效率的观念,快侦快诉。五是要树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观念,做到不仅要保障公民,而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转变执法观念,推动和促进检察机关的全面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问题要注意加以研究,特别是围绕如何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如何提高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的工作效率,如何提高公诉水平,如何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等问题进行研究。

  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要制定好实施刑事诉讼法细则。制定实施细则,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思想:一是《细则》的规定要不折不扣地忠实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通过制定《细则》,保证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完备的操作规程。三是根据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解决好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四是《细则》的规定要有操作性,用好、用活法律规定,把法条规定具体化,便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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