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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9)

  努力提高律师的刑事辩护素质
  (司法部副部长 张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工作,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既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参考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担任辩护人。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做了重大修改,强化了辩护律师举证、质证的职能,规定在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这些规定,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提高,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好形象。

  二是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证人、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这些规定无疑为律师顺利地参与诉讼,履行其辩护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确认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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