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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比较研究/陈清浦(6)
5、办案程序方面的特点:程序设计上的缺陷,直接影响责任的追究。如,没有规定“无法解释财产来源”这一事实本身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没有明确规定拒绝那些机关的责令说明可以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行为人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的时间。
五、结语
在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下,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无论立法的正当性,还是立法技术自身,都存在许多未能克服的缺陷,这也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尴尬处境和学界争论不止的原因。解决之道是,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制度;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建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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