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的起源于衣归/杨磊(12)
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人主张保留这项权利,其中1981年在《法学杂志》上登载了一篇署名钟岱的文章,文章指出,保留罢工权利有利于工人反抗官僚主义。也有人提出罢工乃是工人求得自身解放的一种手段,它为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人在反抗严重压迫提供护身武器。当然当时不主张保留的人认为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我国“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才刚结束,再也经不起罢工闹事。
现在看来,我觉得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应该不是一个错误,因为改革开放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伟大工程,在这其中难免会有不被接受的,与传统观念发生碰撞的政策和措施。此时需要的是一个强势政府来左右时局。如果工人因为不理解改革政策,而利用宪法赋予的罢工权利,那么对于改革开放是极为不利的。而且一些不法分子可能还会别有用心的在其中进行鼓动,那么对大局的稳定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预料的。取消罢工自由应该说是当时国情决定的。但是罢工自由作为一项民主权利,它的存在是有其必要的,特别是在公民权利时常遭受公权力的侵淫今天,更是有恢复的必要。而且取消“罢工自由”也是违背国际通例的,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因此基于当前的国情,恢复公民的这项权力既是我国走向宪政的需要,也是消除外国干涉中国人权的借口。当然罢工是有其消极一面的,例如2004年6月首钢秘鲁铁矿公司由于工人罢工而导致工厂停工。法国的“暴力社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也与罢工有联系。因此在恢复“罢工自由”的同时需要加强立法,引导工人正确行使,把消极作用降到最低。不管怎样,恢复“罢工自由”将是我国宪政发展的必然趋势。
2)关于迁徙自由
我国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此都有规定。但是随后的历部宪法都取消了。在82年宪法制定前宪法学家吴家麟在提建议时指出“宪法要建立它的权威,要真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 这是前几部宪法取消“迁徙自由”的通行理由。
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在这里就不做评述。至于82年宪法,吴家麟教授提出的理由在当时应该是很充分的。在当时宪法失信于民,国家贫弱的情况下确实是不规定比规定好。 至于现在是不是应该恢复公民的这项自由呢?目前学者对此项自由是千呼万唤。但是我国是否真的已经具有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的能力呢?我认为我国现在不需要急于在宪法中对此项权利作出规定。一旦宪法规定此项自由,大量农村人口将向城镇迁移。我国目前还有70%的农村人口,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大量的涌入城市定居引起的城市压力将是巨大的。包括城市空间膨胀,城市环境压力,和治安、就业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瓶颈,因而恢复迁徙自由,还得户籍制度改革先行。而让迁徙自由暂时空缺却能带来很多便利。一方面宪法不禁止,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实际发生的公民自由迁徙政府可以予以默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宪法不规定,又可以降低不符合条件的迁徙带来的压力。迁徙自由的恢复,从根本上说需要由社会经济发展扫除公民享有此项自由的障碍,等条件成熟了再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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