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的起源于衣归/杨磊(9)
三、基本权利的终点——走向现实
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完整的表述。但是仅有这份权利的保障书,我们的公民权利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实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基本权利又该如何实现呢?在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同时着手:
1)发展社会经济,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外围环境。由于宪法规定基本权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基本权利的实现就是宪法的实施。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有些权利的实现还需要社会的物质力量予以保障。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在九十年代以前,由于社会力量的不足,根本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虽然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对国家发展经济作了规定,因而发展经济,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保障从而使基本权利得到实现,归根到底还是实施宪法。但是资本主义宪法却很少规定经济条款。资本主义宪法奉行经济中立的原则,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4年在对投资援助案的判决中指出:“基本法在经济事务上的中立立场仅仅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制宪权’并没有采纳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这样立法机关就可以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实行它认为合乎具体的情况的经济政策。” 虽然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的日益强化,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经济任务上还是极少规定。而实际上是当一些权利缺乏充足物质保证时,它的实现也就不得不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民权利进行“享有深度”的类比。而要看其是否有实现此项权利的物质生活条件。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获得国家救助的物质帮助权,但是由于这项权利的实现水平需要国家的经济实力来作后盾。而我国的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决定我国公民享有此项权利的深度无法与美国公民获取国家帮助相比。要改变这种状况最终还得依靠社会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规定此项权利和促成宪法的实施。
从基本权利产生的历史也能看出其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基本权利是产生于近代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古代的罗马城邦,这本身就是因为缺乏经济支撑的基本权利不可能有其立足之地。没有足够的实力,不可能实现广泛的民主,也没有行动自由,更不可能有所谓的人人平等。因而现代的公民权利在彼时只能是空想。再看中国,从19世纪末的立宪运动,历经百年的宪政,却一直靠政治国家来主导,其内在的根源在于“中国始终未形成强大的市民社会作为宪政的社会基础”。
2)保证宪法的实施,让公民的权利跃出纸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制定出来后,如何贯彻实施也就成了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规定了一套宪法实施机制。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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