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2)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因为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而且还是保障公民人权、抑止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除了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以外,也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滥用而遭受损害。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十分丰富,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使其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二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四是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没有矛盾的。但在具体运作中有时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因此对这两者应加以协调,使之最终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达到刑事诉讼的最佳社会效果。
这里有必要指出,诉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即西方所说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①]程序法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诉讼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给人以野蛮、落后、残暴的感受,并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怀疑,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因此,一个案件,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便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真正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至少不会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因为正效应被负效应全部或部分抵消了。
这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突出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第12条),受刑事追诉者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以前,不能认为是有罪的人;而只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这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取消了收容审查这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容易侵犯人权的行政强制手段,把其中与犯罪作斗争所需要的内容纳入法定的拘留、逮捕轨道上来。3.允许律师、辩护人提前参加诉讼。根据修正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样就使律师、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得到切实的保障。4.改革审判方式,公诉人有举证责任,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这有助于保证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人权的保障。5.确立“疑罪从无”的规则。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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