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6)
修正后的我国刑诉法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对其全盘搬用。它既没有把上述法国《人权宣言》或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无罪推定表述规定在条文之中,也没有采纳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引伸出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则。因为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认识上的误解和思想上的混乱,为什么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起诉的被告人要推定为无罪?后者则不符合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块拒不交代问题的挡箭牌,不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因而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条仍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还典型地表现在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上。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基本上可分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式(或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或职权主义)两大模式。对抗式审判实际上是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消极的裁判者对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争议,作出公正裁决,并主要适用于由陪审团为裁判者的事实裁断阶段。审问式审判则是一种由法官主导进行、控辩双方仅起辅助作用,由法官直接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自“二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的刑诉制度出现了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刑事审判模式之间的差异正日益缩小,特别是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刑事司法改革,移植了对抗式审判程序的一些内容,从而创立了一种新的审判模式。其中以日本、意大利最为典型。日本在“二战”后的1948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美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取消庭前审查,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只向法院送起诉书而不移送任何证据材料;庭审时由法官主持,但主要由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叉式讯问。四十年之后,意大利于1988年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典,对其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进行类似日本的改革。欧洲和亚洲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如葡萄牙、韩国等,也进行类似日本、意大利式的改革。
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移植对抗式程序来展开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有益的启示。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近似于审问式或职权主义的结构模式。在长期的司法实务中,这种审判方式已逐渐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活动,以致于使法官在开庭前即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局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同时,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判、审分离”的现象,即合议庭“审而不判”,有关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则“不审而判”,甚至是“先定后审”。又如,在庭审中以审判人员为主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物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的积极性往往受到压抑,辩方的意见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形成审辩之间的直接对抗,使审判人员难能公正客观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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