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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7)


为了解决上述审判程序上的弊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作出较大的改革;(1)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使合议庭拥有对一般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并在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方面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2)取消法院在开庭前的实体性审查,而采取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的审查,即审查起诉书是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同时废止了法院在庭审前进行庭外调查的做法;(3)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得到加强,法庭调查不再由审判长主导进行,而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这次改革很显然吸收了英美对抗式审判程序的因素,顺应了当今各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普遍发展趋势。但是,这次改革并没有使我国的庭审方式走向彻底的对抗式程序,而是注意到中国的国情,保持了中国的特色。例如,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并不是消极的仲裁者而仍主持审理,并可对证据进行主动调查。审判人员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在审理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总之,立足中国国情,采西方两种刑事审判模式之所长,这就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走向。
三、采取集思广益的“三结合”方法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自始至终采取了立法部门、政法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工作方法,并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特别是专家学者在其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这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早在1991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就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当年在宁夏银川召开的年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与会学者在论文和发言中一致主张要抓紧修改刑诉法并对如何修改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派代表与会听取意见,会后还编辑出版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论文集,从而揭开了刑诉法修改的序幕。之后在1992年、1993年的全国诉讼法年会上,继续就此问题进行探讨。1993年秋,中国法学会曾把一位教授及大学生建议修改刑诉法的主张在一期《要报》上登载并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主管立法工作的一位副委员长对此作了肯定性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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