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8)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际需要和专家学者以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3年开始,把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政法实际部门分别提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或修改方案。1993年10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组织该校有关教授、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方案,供立法机关参考。为此,陈教授成立了一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该小组在对国内进行调查、国外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于1994年7月提交给法工委。后又对该建议稿加以论证,于1995年正式出版,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此书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995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二十四个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与会代表有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的专家和教授、学者。人大法工委经过长期准备,于1995年10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1995年11月,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会议的重点议题是讨论该修改草案。人大法工委领导和有关同志到会听取与会代表意见。此后,人大法工委、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于11月和96年1月先后两次召开有立法部门、政法实际部门、教授学者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修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1996年1月,中央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就刑诉法修改中的重要问题逐个进行了讨论研究,使一些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此前后于1995年12月和1996年2月两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最后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经过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后,经表决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工作圆满结束。
由上可见,修正后的刑诉法是在党的领导下,立法部门、政法实际部门和教授专家共同创作的精品。其中教授、专家之所以对刑诉法的成功修改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因为他们长期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熟悉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比较了解外国诉讼立法资料和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因而他们能对修改中的问题提出深层次的前瞻性的意见。而且刑诉法的修改关系到公安司法部门互相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些部门的意见难免带有一定的偏见,而教授专家则比较超脱,看法比较客观,更具有说服力。最后还须特别指出的是,作为联系诉讼法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纽带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在刑诉法的修改工程中也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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