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竞争导论(上)/段明学(12)
(三)戴蒙德对政治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美国学者戴蒙德(Larry Diamond)也充分肯定了熊彼特的观点。不过,他认为熊彼特的民主观需要不时地重新解释,因为这种民主观“并不注重所涉及到的基本自由,也不试图把这些自由纳入对民主的实际测量之中。” 这种民主观的风险是“选举主义的谬误”,过分强调选举的竞争性,而忽略了民主的其他维度,忽略了多党选举,即使真正是竞争性的话,也会有效地拒绝给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以机会来竞争权力或伸张并捍卫其利益。这一错误还在于把决策权的重要领域置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控制之外,不论对民主多么重要,选举也只是周期性地进行,也仅仅只允许公民在由议案所提供的高度集中的不同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他认为,竞争性的选举只是民主政治最低限度的要求,有些国家有合法的反对党,甚至有选举民主的许多其他宪法特征,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一个关键的要求,即存在一个充分公平的竞争领域,这样允许执政党可能在选举中被逐出权力。他将这些国家称为拟态民主国家(pseadodemocracies)。拟态民主有许多种的形式,其中包括半民主国家(semidemocracies)。半民主国家仍然包含着多党的选举,不过,执政党广泛地使用压制、恩庇、媒介控制和其他工具来把反对党降低到一个“二等党”的地位。
同其他西方学者一样,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才是完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附带提及一下,按普拉特纳的说法,自由民主一词中的“自由”,不是指谁来统治,而是指如何实施统治。它尤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限制,特别是受到根本法或宪法的约束,但归根到底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 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超越了熊彼特的“选举民主”或拟态民主:首先,除定期的、自由的、公平的竞争性的选举和普选权之外,自由民主不允许军人或其他政治力量享有“保留权”,因为这种保留权不直接或间接地对选民负责。其次,除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有纵向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由定期的、自由的和公开的选举来确保)外,自由民主还要求官员对官员之间有横向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限制了行政性的权力,因此也有助于保障宪政、法治和审议过程。第三,自由民主还包含对政治和社会多元主义的广泛的规定,以及对个人或团体的自由的广泛的规定。除此之外,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还具有以下的特征:(1)真实的权力在事实上以及在宪法法理上都归于选举产生的官员及其任命的官员,不是归于那些不负责任的内部行动者(如军方)或外国;(2)行政权受到宪法的约束,并对其他政府机构,诸如独立的司法、议会、调查专员和总审计长负责;(3)在自由民主下,不仅选举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为有大量的反对票,也不仅因为政党要不时地轮流执政,而且不能剥夺任何一个坚守宪法原则的团体组党和参与选举的权利(即使选举的门槛或其他规则会阻止其他一些小党赢得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4)对于文化的、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以及传统上无权无势的人,不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阻止他们在政治过程中表达其利益或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化;(5)除多党共存和周期性的选举外,公民应有多样的、持续的渠道和手段来表达并代表其利益和价值,包括有各种各样的自治性结社、运动、团体,而他们可以自由缔结或加入这些组织;(6)除结社自由与多元主义外,应该有替代性的信息来源,包括独立的媒体,对这样的媒体,公民可以(在政治上)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7)公民有实质性的信仰自由,舆论自由,讨论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和请愿自由;(8)公民在法律之下和政治上是平等的(即使他们在各自拥有的政治资源上十分不平等),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应有效地受到独立的、公平的司法保护,其他权力中心司法部门的决定应该执行,并加以尊重;(9)法治保护公民免受不正当的拘禁、流放、恐怖、折磨,以及对其私人生活的不正当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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