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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导论(上)/段明学(30)
西方政治竞争特色之二,执政党与反对党并非势不两立,而是遵循合法反对原则,在宪政体制内和平共处。
所谓合法反对,指在不危及现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反对党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并有权依靠合法的途径,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反对执政党及其政府,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合法反对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资产阶级在执政初期,由于确定不了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的政治风险,曾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拒不承认反对派的合法地位,更谈不上承认合法反对原则。人们对反对派充满了厌恶和敌视情绪,担忧它为制造分裂和混乱,危及国家。1704年,英国政治人物查理·戴维纳特认为,“那些被认为接受了法国贿买的人以后组成政治反对派”,在这里,“反对派”成了“里通外国者”的同义语。国王乔治二世则把沃尔波政府的政治反对派称为“流氓”,“无赖”和“自高自大者”,对他们的活动加以限制。 在美国,1798年,联邦党人亚当斯政府专门针对共和党人颁布了号称美国历史上针对政治活动的一项最有镇压性的法令---惩治叛乱法》,根据这一法令,许多共和党人身陷囹圄,甚至在连任竞选中指责联邦派政策的国会议员亦未能幸免。总之,在美国建国之初,合法反对原则并没有得到承认。“共和党人在野的时候,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执政党,而在他们执政的时候,也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反对党。” 反之,联邦党人亦然。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经过一、二百年的政治实践之后,资产阶级终于发现,在承认和服从现有基本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并参与政治事务,并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政治风险,相反,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如1822年英国一家权威性刊物《季度评论》所说:
一个能干的反对党存在的必要,……仅次于内阁的存在。尽管这一团体是自封的,难以得到宪法的书面承认。反对党必须对国家履行极为重要的政治职责。它必须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大臣们行为的检查者,大臣们失职和不端行为的告发者的角色,并作为民族的领导者反对大臣的议案,试图把他们赶出政府。
于是,在英国和美国,合法反对原则率先得以确立,随后,又在法德等西方国家发展开来。
在传统社会,由于不存在合法反对原则,因而反对集团不得不采取宫廷政变、暴动等阴谋手段夺取政权。而统治集团也往往把反对派看作政权的最大威胁,并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优势,采取种种办法压制、打击和消灭其他的集团。执政集团“随时要提防着觊觎他的权力的可能的政敌,经常把大量的时间投入维持权位的权力斗争中去,甚至国家政治体制的设置也围绕着有利于执政者保持政治权力,以政治控制为体制配置和变迁的主要依据。” 相形之下,现代社会把反对者从阴谋家变成了可接受的持不同政见者,把充满恶意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敌对转化为在朝或在野的,日常的,可容忍的对抗。这无疑更为经济、安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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