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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导论(下)/段明学(19)
(3)明确规定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做人民代表是光荣的,但必须明确,人大代表绝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绝不是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于选民,必须对选民负责。其二、参政议政的能力。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社会活动能力。作为人民代表为的是要代表人民,表达意见,阐明志向,以决定国家之大针方针,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他(她)又怎么能够胜任其职责呢?其三、参政议政的品质。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使命感。关于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当选人大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修改上述两法,对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早在1987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目前,我国人大选举仅在县一级实行直选,设区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不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不利于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因此,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尽快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行直选,为在省一级直至全国实行普选创造条件。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我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按此规定,我国乡镇长分别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实际上,乡镇长的遴选,一般是由上级党委决定,人大投票通过而已。很明显,这种“选举”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并不能把人民真正满意的人选举出来,不利于建设基层民主。
鉴于此,自1998年以来,在四川、山西、广东、河南等省的个别乡镇,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较为典型的是四川省遂宁县步云乡的改革。1998年12月,步云乡进行了选举乡长改革试验。具体做法是:先由市中区区委发文公布选举章程,再由步云乡30名选民联合推荐候选人,然后召开选举联席会议,在报名的15名候选人中确定2名,与乡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参加预选。预选时先召开由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干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党政机关领导人共162人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会上由每一位候选人发表20分钟施政演说,10分钟提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得票最多的2人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预选后,组织一系列竞选活动供候选人发表政见。正式选举时,全乡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分设不同投票点,并设秘密划票间。1999年1月4日,获胜者在乡人大会上宣誓就职。 不难看出,步云乡实行的是竞选制度,它蕴含着深刻的制度创新意义,标志着中国大陆基层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已经开始由广泛推行“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民主层面,向进一步改革基层政权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层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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