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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导论(下)/段明学(2)
1912年3月,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体现了民主宪政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袁世凯上台后,于8月宣布了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议员274名,分别由各省议会选举各10名,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及华侨的选举会共选54名组成;众议院议员596名,按每80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的原则由各省及地区选举产生;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各院有2/3议员出席方能议事;到会议员3/4通过的议案方能成立。《选举法》规定采用“限制选举制”,主要的内容大致是:凡年满21岁的男子,在选区内居住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有众议员及省议员的选举权,这些条件是:(1)每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3)小学以上毕业;(4)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而取得众议员及参议员当选资格者年龄要分别在25岁及30岁以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分初选及复选两阶段进行;初选以每县为各选区,复选由若干初选区组成;先在初选区内按应选议员名额之一定比例选出“初选当选人”若干,再集中“初选当选人”于复选区进行选举,分别产生众议员及省议员。参议员则由省议会主要在省议员中选出。不难看出,选举法有很大局限性,如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财产限制则把许多贫苦民众拒于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然而,占人口近10%的登记选民被视为享有政治权利,参加选举,这毕竟是破天荒第一次,多少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民主精神。
选举法公布后,各政党即掀起了竞选浪潮。宋教仁对国民党人士说:“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地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 这期间,国民党的一切工作均围绕竞选来进行,规定发展党员以有选举权为标准,多得一个党员就多得一张选票,甚至多获一个议席,政治上更有力量。组织上,除本部设选举科外,要求分部亦设机构,在复选区投票地开展竞选活动。宋教仁为此南下各省布置竞选工作。共和党向党员发出《选举须知》等材料,说选举之成败不仅是全党的问题,而且是全国的命运问题,要求党员“争做议员”,选举时不弃权、不投别党的票和不投空票。统一党为竞选而耗巨资突击发展党员,说“无论用何项手段”,都以不让国民党获胜为原则;要河南都督为选举“照拨”经费,“或万或千”都不能少。民主党虽成立较晚,也全力竞争,说竞选中“若举国欢迎,则出面组织内阁,出而为各省省长”。虽然,在竞选活动中真正通过竞选演说等活动宣示本党政纲,以博得选民支持,除宋教仁等外,寥若晨星,但终究进行了选举。1913年2月,大选结果揭晓,国民党可谓大获全胜,其领导人兴奋不已。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人举行的茶话会上发表演说时说:“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第一应研究者,即为政党内阁问题。……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实行本党之党纲,其他之在野党,则处于监督之地位”; 宋教仁更是踌躇满志地展开种种活动,“以期造成议院政治”, 甚至秘密酝酿,选举黎元洪取代袁世凯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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