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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卞军民(3)
服务政府。浏览《行政许可法》条文,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应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决定;受理行政许可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人性化的规定,都将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百姓。针对目前办理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等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经批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办理几道行政许可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不必事事都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要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并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实质性审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除当场作出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精神实质就是将行政许可由政府的权力转变为义务,从过去老百姓求政府办事转变为政府必须为老百姓服务。
三、《行政许可法》重审批更要重监管
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通过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设专章规定了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严格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作了多项具体的规定。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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