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陈忠林(11)


弄清了“适用”一词的含义后,我们可以看到:就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对人的效力而言,或者说就我国刑法对我国领域内所有的人是否都有约束力而言,可以说不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在我国领域内都没有不遵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权。但是,如果“适用”刑法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刑法的活动,即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审判管辖权,则包含的情况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可以分为根据国内法规定对我国公民不进行刑事法律追究和根据国际法我国对外国人不行使管辖权两种情况。


根据国内法规定对本国公民不“适用”本国刑法的情况,在国外刑法中也称国内法规定的“豁免”,一般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员等履行职务的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两种享有此类“豁免”的情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注意:我国法律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我国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中享有不遵守我国刑法的特权,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明确规定,上述人员都有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


对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不“适用”我国刑法,除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的情况外,还应该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应遵循的国际惯例所规定情况。如果根据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合法停留在我国港口的外国军舰和非商用政府船舶上发生的犯罪案件,只要没有影响我国的“良好秩序”,就享有一般不受所在国属地管辖的豁免权;而根据国际惯例,对航行于我国内水、停留在我国港口的外国民(商)用船舶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只要没有干扰我国的“良好”秩序,我国也一般不行使属地管辖权(注意:这里说的是不行使,而不是说没有属地管辖权)。

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仅应该指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无管辖权的情况,同时还应该包括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我国可以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对我国领海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以行使部分主权权利,对这些区域内发生的某些犯罪案件,我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适用我国刑法。同时,对我国的航天器和南、北极工作站等内发生的犯罪,也应视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适用我国刑法。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